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509號聲請人 林泳村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如計算書所示)。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美玟計算書:
查聲請人為41年11月26日生,現年68歲,依據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108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臺北市68歲男性平均餘命為18.19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每月10,000元扶養費,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2,2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月╳10年),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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