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請人優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松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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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優萬企業有限公司

蕭松權

聯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4年3月31日

38,688元

UA191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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