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請人優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松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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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優萬企業有限公司
蕭松權
114年3月31日
38,688元
UA1916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