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25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妙壽 債務人 蔡沛峰 即蔡 燿任 債務人 蔡昆 華債務人 謝明芳
一、債務人蔡沛峰即 蔡燿任蔡昆華 、謝明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1.緣債務人蔡沛峰即蔡燿任前就讀華梵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蔡昆華及謝明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額度捌拾萬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於95學年度第一學期起至99學年度第二學期,金額共肆拾伍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整,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5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2.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另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二款,如經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
(二)詎債務人蔡沛峰即蔡燿任自104年11月14日應繳款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肆拾伍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並於民國105年5月26日已轉列催收款項,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昆華及謝明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2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沛峰即蔡│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455965│燿任、蔡昆│0月14日起│2月22日止││││元│華、謝明芳├──────┼──────┼───────┤││││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3│年息1.69%│││││2月23日起│月29日止│││││├──────┼──────┼───────┤││││自民國105年3│至民國105年5│年息1.62%│││││月30日起│月25日止│││││├──────┼──────┼───────┤││││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62%│││││月2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沛峰即蔡│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5965│燿任、蔡昆│1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華、謝明芳│││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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