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6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6795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送達代收人 張宏益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吳世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立帳郵局,以執行其薪資、存款債權。惟查,債務人於花蓮國安郵局存款餘額不足新臺幣(下同)1,000元,其於第三人台灣斯巴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