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7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747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蔡明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單位及立帳郵局,經查,債務人投保於職業工會(新竹縣小吃業職業工會),立帳郵局為台中西屯郵局,位於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