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一)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8號上訴人丙○○(即 陳深濤 )訴訟代理人乙○○
魏早炳 律師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上訴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鄭威莉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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