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9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9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肆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粉末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11901號)1紙在卷可稽,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0.044公克)無訛,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