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158號債權人南帝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柯又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梁淑汝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淑汝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1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五日內,提出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現任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住戶規約等影本,以及建物謄本,並陳明請求管理費之計算方式,該通知已於101年9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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