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17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塊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7年8月9日晚上8時許,在臺北市○○區○○街○○道路高架橋下,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97年8月10日晚上10時10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路4段6巷34號附近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毒品
1小包(驗餘淨重0.1368公克)。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毒聲字第383號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98年1月20日釋放出所,由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7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97年8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74353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宣告沒收;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扣案透明結晶塊1袋,經鑑驗結果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136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8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74353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62頁);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7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05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