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告雲林縣土庫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春美 送達代收人 周協圍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玖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真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素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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