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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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 鍾澄榕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 律師被告 劉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60,000元(利息部分略),依原告起訴當日即106年7月3日臺灣銀行美金之現金匯率(賣出匯率)
30.612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59,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瓊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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