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智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一千三百六十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四百三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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