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告冠驊股份有限公司
15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
魏順華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