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623號原告庚○○兼訴訟代理人己○○右二人訴訟代理人辛○○被告戊○○
丙○○乙○○甲○○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壬○○訴訟代理人 洪武明 律師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系爭第284地號土地現有巷道之廢道爭訟程序確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3年12月24日裁定命在該廢道爭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96年6月28日陳報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