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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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259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1年度訴字第259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2,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