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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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吳欣俞
法定代理人 吳曜助
楊蕙雯
相 對 人 費粲儼 即私立翔宇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104年度彰簡調字
第47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本院104
年度彰簡調字第472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
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
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彰化縣彰化市中
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