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尚哲
居新北市○○區○市○路0段000巷000號00樓(指定送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姚孟岑具 保人 楊捷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2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捷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尚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指定以新臺幣2萬元保證金交保,具保人楊捷凱於翌(31)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訊問筆錄、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71至274頁、第281頁、第331頁)。嗣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未於本院110年10月12日、同年11月2日審理期日遵期到庭,復經本院委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無著,又本院通知具保人命其督促被告到庭應訊,被告與具保人於本院同年12月28日審理期日仍未到庭,有本院審理期日筆錄、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03至307頁、第325頁、第335至339頁、第357頁、第399至403頁、第407頁第411頁)。此外,被告及具保人現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見本院卷第389頁、第413頁、第415頁)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
法官王國耀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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