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49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謝順明 債務人 李立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伍萬貳仟貳佰叁拾壹元,及依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