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650號
原告 簡順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剩餘價金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杜英宗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杜英宗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