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8號原告 陳連生 被告 蕭峰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嗣據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7,318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繳裁判費18,023元,本院乃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之5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11月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俞妙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