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9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 林志華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96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9月12日至130年9月1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林志華於95年9月25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7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為20年,自95年9月27日起至115年9月27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林志華自97年3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286,13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1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0│旱│││190.00│全部│ 李沅融 即│││││││││││││ 李玉 潔│└──┴───┴────┴───┴───┴─────┴─┴──┴──┴────┴─────┴────┘┌─────────────────────────────────────────────────────┐│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11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743│花蓮縣吉安│南埔段22│住家用、│1層67.95│182.04│││平方公尺│全部│李沅融│○○○鄉○○○街│20-0001│鋼筋混凝│2層91.97││││││即李玉││││168號│地號│土加強磚│騎樓22.12││││││潔││││││造2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