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132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被告丙○○原名龔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1段283號3樓之1,此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則本件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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