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嘉簡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富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一○三年度嘉簡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記載之主文「 蕭崇莆 」部分,均應更正為「童富敏」。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主文應為「童富敏」,原本及正本誤載為「蕭崇莆」,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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