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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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12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7號,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08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86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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