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39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40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強制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所載「009-000號」均更正為「006-000號」;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11時許」更正為「21時許」;證據補充「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代號AD000-K112061成年女子為前男女朋友關係,竟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其與告訴人間之債務紛爭,以強暴手段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其提出之財務及身心狀況相關資料(見審易字卷第33至37頁、易字卷第25頁)、犯後先否認嗣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旻汝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4409號被告丙○○男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所涉跟蹤騷擾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代號AD000-K112061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前為男女朋友,2人於民國112年3月4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附近之便利商店前,因故發生爭執,在代號AD000-K112061成年女子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之際,丙○○竟基於強制之犯意,以鎖將上開普通重型機車之前輪以鎖住,以此強暴行為使代號AD000-K112061成年女子未能騎乘普通重型機車離開,而妨害代號AD000-K112061成年女子自由騎車離開之權利。
二、案經代號AD000-K112061成年女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丙○○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丙○○坦承於案發時、地有將上開普通重型機車輪胎上鎖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代號AD000-K112061成年女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代號AD000-K112061成年女子欲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離開之際,遭被告將輪胎上鎖之事實。3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照片3張代號AD000-K112061成年女子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遭上鎖之事實。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檢察官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