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春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秀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程耀樑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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