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6號聲請人 賴義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東大寺禪茶道文化藝術基金會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花蓮縣東大寺禪茶道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原條文欄」所示條文,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新修正條文欄」所示條文。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縣東大寺禪茶道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109年7月26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新修正條文欄」所示,為此,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提出基金會第7屆第1次董事會議記錄、簽到表、花蓮縣政府函、修改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為憑。本院依聲請人為基金會之董事長,並按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修正後之條文,與財團法人之宗旨並無違背,亦無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故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