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0號原告 薛含錦 被告 林妤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妤榕因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薛含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洪振峰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