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53號聲請人即參加人 陳嘉誼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複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陳世卿 與被告 郭如婷 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2款至第7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是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