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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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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