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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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四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正順 律師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黃秀得法官黃義豐法官陳碧玉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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