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債權人 王建勝 債務人大吉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冠廷 人債務人 趙櫻矯
一、債務人大吉國際有限公司、趙櫻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冠廷、趙櫻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趙櫻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00,000元大吉國際有限公司、趙櫻矯自民國111年03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2新臺幣400,000元大吉國際有限公司、趙櫻矯自民國111年0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3新臺幣450,000元大吉國際有限公司、趙櫻矯自民國111年0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附表二: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50,000元李冠廷、趙櫻矯自民國111年0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2新臺幣600,000元李冠廷、趙櫻矯自民國111年0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