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245號聲請人 林倉良
林洛儀 相對人 林蕭來 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乙○○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丙○○○所有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不動產;但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不動產處分所得之價金不得低於買賣時之公告現值;附表編號六、七所示之不動產處分所得之價金不得低於稅務機關核定之價額。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之人丙○○○名下之農會、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帳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業經本院以106年度監宣字第23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乙○○為相對人之監護人,聲請人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相對人無法自理生活,現安置於嘉義醫院護理之家,每月需支出機構費用新臺幣(下同)36,262元、雜費2,200元及不定期住院醫療費用每月約10,000至20,000元,相對人雖領有政府補助每月17,850元,仍不足以支應上開費用。聲請人乙○○已無力負擔相對人之上開費用,有處分相對人名下所有不動產之必要,現有他人願以每平方公尺1,700元之價格買受相對人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故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前揭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準此,監護人為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聲請,應以該處分係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倘併為預告處分之方式者,尚須監護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使該處分之結果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入住費用明細表、陽明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一般診斷書、嘉義縣和平農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土地與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嘉義縣私有耕地租約副本、買賣契約書、如附表所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6年度監宣字第235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應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乙○○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聲請人甲○○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有前述民事卷可憑。則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核無不合。
三、又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係與其他人共有,又相對人受監護宣告後,迄今花費不貲,足認聲請人確已無法支付相對人相關照護費用及醫療費用,而有處分其不動產之必要。本院審酌聲請人乙○○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各項生活、照顧等事務皆由聲請人乙○○處理,且相對人已無自理能力,生活均賴他人協助處理,並需長期接受醫療照護,其每月所需醫療照護費用至少3萬元,名下無存款,為求相對人將來能接受妥適及穩定之照顧,確有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籌措相對人照護及醫療費用之必要;另衡酌卷附買賣契約書所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之每平方公尺賣價高於前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公告現值,且價金依各共有人持份比例分配,堪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乙○○聲請准予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價金用以支應相對人之醫療、照護等必要費用,洵屬有據。從而,聲請人乙○○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相對人所有前揭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再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文。是本件為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並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處分財產所得之行為,併予諭知聲請人乙○○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得之價金,應存入相對人名下之農會、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內。聲請人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之生活、養護及醫療相關費用,又為保障受監護人之利益,聲請人乙○○應於處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表:
┌──┬──────────────────┬─────┐│編號│財產內容│權利範圍│├──┼─┬────────────────┼─────┤│1│土│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公同共有│││地│(面積:2,679平方公尺)│3/150│├──┼─┼────────────────┼─────┤│2│土│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公同共有│││地│(面積:1,355平方公尺)│3/150│├──┼─┼────────────────┼─────┤│3│土│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公同共有│││地│(面積:2,461平方公尺)│3/150│├──┼─┼────────────────┼─────┤│4│土│嘉義縣○○鄉○○段○○小段000地│公同共有│││地│號(面積:470平方公尺)│1/1│├──┼─┼────────────────┼─────┤│5│土│嘉義縣○○鄉○○段○○小段000之│公同共有│││地│0地號(面積:415平方公尺)│1/3││││││├──┼─┼────────────────┼─────┤│6│房│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15鄰│公同共有│││屋│○○0號(面積:96.2平方公尺,稅│1/1││││籍編號:00000000000)││├──┼─┼────────────────┼─────┤│7│房│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15鄰│公同共有│││屋│○○0號(面積:39平方公尺,稅籍│1/1││││編號: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