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5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庭貴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梁庭貴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513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已合法送達被告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13年2月7日具狀向監所長官聲明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經本院於113年3月20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業於113年4月11日送達法務部○○○○○○○○○○○,由被告親自簽收,此有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附卷供參,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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