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65號原告 梁玥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順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0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移送民事庭後,原告具狀在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0萬元範圍(即其民國100年10月28日準備書狀事實及理由欄二之編號1、3部分,編號4部分則於100年12月12日具狀撤回),變更其起訴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其中編號1部分,原告並非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之被害人,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為不合法,不因原告嗣後受讓取得該被害人 梁義孟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有不同),就該部分變更後之新訟,依法應繳納裁判費3,2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