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秦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秦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秦淮前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67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揭㈠、㈡所示之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9年7月2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復於
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年2月1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6191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1年9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8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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