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投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審投交簡字第612號過失傷害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請求被告二人共同賠償新臺幣12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南投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陳鈴香法官李立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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