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6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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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616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送達代收人 李聖義 住同上

被告 楊貞堅 (即 楊朝凱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朝凱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朝凱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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