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3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362號

原告 葉俐汶

被告錸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春

黃榆晴 (原名: 黃文欣

留洳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樹林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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