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品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893號),本院裁定如下:上列被告李品錡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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