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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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及六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及六所載,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贓物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及6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2、4、5所示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均不在減刑之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