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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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73號原告即被上訴人 程明智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安傑 律師被告即上訴人 林西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原告僅繳納4,190元,尚不足20,5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