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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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9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澤源本件被告黃澤源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其涉犯同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部分,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就被告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