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3號原告 陳小萍
陳玉潔 陳小娟 陳健龍 被告 嚴智權 上列被告嚴智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小萍、陳玉潔、陳小娟及陳健龍等4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趙伯雄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