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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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 趙繼志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住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具體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及「訴訟標的」。
三、原告起訴未具體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本件訴訟標的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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