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子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收多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築物)所有權人及承租戶未繳納管理費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據聲請人民國110年2月1日聲請狀所附聲請人規約第10條公共基金(即管理費)之繳納,應以區分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10年2月3日命聲請人提出系爭建築物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及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釋明文件。依聲請人110年2月25日陳報狀所提出系爭建築物之第一類建物謄本,相對人收多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收多易公司)非區分所有權人,難認收多易公司應就系爭建築物欠繳之管理費與區分所有權人負同一責任,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就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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