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70號原告 鼎宸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語宸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馬嘉駿 被告 星展 (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閱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建財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告 范嘉玲
蔡炳忠 謝宛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載明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萬7,09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萬7,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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