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被告 黃睿溱黃美芳
黃文勤 黃玉嬌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涂良嬌 被告 黃春豐 代理人 曾子嘉 律師上列被告與原告 黃邱煌妹黃春雄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被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就原告等二人以下之主張具狀陳報意見:
一、被繼承人 黃招雲 之遺產明細。
二、被繼承人黃招雲之各繼承人及個別之應繼分。
三、對原告黃邱煌妹主張先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規定,行使「夫妻賸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先就遺產(其中受贈與財產及抵押債務除外)分配二分之一,其餘遺產再依應繼分比例分配之請求,有無反對意見?如不同意,應釋明其事由。
四、原告等主張之財產價額評定方式(即土地依公告現值、房屋及其他動產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核定之價額計算)。
五、如不同意原告等二人之分割方案,應 陳明 所主張之方案。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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