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威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4084號、103年度緩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建威因犯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463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確定,103年12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查獲之動物用偽藥或禁藥,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7條)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查獲之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其供製造、加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其偽藥、禁藥並予銷毀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第1項(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亦定有明文,且此種單獨宣告沒收規定,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依刑法第2條第2項,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參照),先予敘明。又按刑法第40條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該條規定係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修正理由為:「一、按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或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者,因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爰增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文字,以資區別。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足認上開條文修正後,已明確表示僅在扣案物為「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因無主刑之存在,始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必要;若扣案物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時,檢察官本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各該違禁物、專科沒收等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463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2年12月17日確定,迄103年12月1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查獲之動物用偽藥或禁藥,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委託保管清冊、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保管字第4992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2年5月22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1份在卷可參;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並銷毀之,係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品項│數量│備註│├──┼───────────────┼───┼─────────┤│1.│SootheShampoo1G│4桶│依序為102年保管字│├──┼───────────────┼───┤第4992號扣押物品清││2.│SootheShampoo473ml│12個│單編號5至11之物。│├──┼───────────────┼───┤││3.│SootheRinse1G│4桶││├──┼───────────────┼───┤││4.│SootheEarcleaner1G│4桶││├──┼───────────────┼───┤││5.│SootheEarcleaner16oz│16個││├──┼───────────────┼───┤││6.│SootheEarcleaner4oz│56個││├──┼───────────────┼───┤││7.│SootheRinse473ml│1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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