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勤股)相對人即失蹤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男,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花蓮市○○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九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甲○○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出生於民國前0年0月00日,而自99年8月9日即不知去向,同年9月28日經列為查詢人口,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出生於前0年0月00日,為80歲以上之人,而自99年8月9日失蹤,迄今已逾3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據聲請人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戶籍謄本、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失蹤人口已逾法定宣告死亡期限未查獲名冊、特殊註記失蹤人口資料查詢、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作業、保險對象投保歷史查詢作業等件在卷可稽(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民參字第9號卷第3至7頁)。此外,本院復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全國一般前案記錄、在監在押、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資料,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有上開查詢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2月25日健保承字第1030053755號函等件在卷可查(本院卷第6至12、15頁),可知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網路公告、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8、20至21、25頁)。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則本件甲○○自99年8月9日失蹤,計至102年8月9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許家齡